國立東華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系主任石明英 違法兼任遠雄悅來大飯店公司董事 遭監察院彈劾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

監察院4日通過監委李月德及陳慶財提案,彈劾石明英,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案由中指出,國立東華大學副教授石明英兼任該校幼兒教育學系系主任期間,擔任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監委李月德、陳慶財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87號及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

 監察院於彈劾案文中說明,石明英於95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及103年4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分別兼任改制前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及東華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系主任與代理系主任,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但其卻於98年9月30日至100年7月31日、103年4月1日至103年6月4日二期間內,分別擔任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及董事,且出席董事會議,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並自該公司領有報酬,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