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成年已就業且就讀在職專班之子女,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本報訊)

高雄國稅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兒子乙君,並列報乙君就讀國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夫妻所得合計20餘萬元,乙君已成年就業,領有薪資所得90餘萬元,經國稅局以乙君之收入足以維持其生活且有謀生能力,實無受其父母扶養之可能,與甲君主張其子因在校就學受其扶養之事實不符,予以自甲君申報戶剔除,並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單獨辦理結算申報,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係指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在學期間,因專注求學,無法工作或兼職而謀生,雖年滿20歲,仍需納稅義務人扶養以完成學業,如其子女已成年就業多年,且有相當收入維持其生活,納稅義務人已無扶養該名子女,即不得將該名子女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若該扶養親屬未符合法條規定之要件,自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成年就業,雖就讀碩士在職專班,有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亦應自行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不得由父母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