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跨職等任用薦仼九職等代理第十三職等三級機關首長 考試院蒙羞日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

勞動部帶頭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創下跨職等任用薦仼第九職等代理簡任第十三職等三級機關首長之歷史,這種完全無視於文官體制之尊嚴的惡風,已涉嫌違造公文書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簡任第十三職等所長劉佳鈞於今年6月5日申請退休後,經行政院推薦過去曾擔任過「行政院勞委會勞動及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薦任第九職等的研究員兼組長」的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衞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所長蔡朋枝,勞動部將以「10兆赫超音速」的速度讓蔡朋枝跳升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於九月一日正式代理單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勞安所所長,勞動部此一人事安排非但嚴重影響文官任用制度,且已涉嫌違造公文書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同法第16條規定,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次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轉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中央三級機關單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機關首長職務,僅具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人員完全不符擔任資格,何況蔡那枝僅具薦第九職等?依銓敘部解釋,曾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者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後,如擬依任用法再任行政機關職務,因其僅具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故無法擔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職務;至其如擬依三類轉任辦法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因得轉任之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故無從據以轉任中央機關單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職務。

依職等標準對各官職等之公務員人於執行職務時所運用的學識,薦任第九職等須非常專精、簡任第十職等極為專精,第十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所運用的學識須具備較為廣博、頗為廣博、甚為廣博、極為廣博等四種廣博學識,以上條件相信曾任教於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衞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所長的蔡朋枝相當完備,蔡政府若以特任官或比照職等的政務官任用絕對沒有任何問題,甚至可以說「適才、適任、適所」的才盡其用,但套用在常任文官則一切須回歸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沒有簡任資格的薦任第九職等公務人員豈可跨職等直接跳升簡任第十二職技監?一般技監職等大都是擔任過部會所屬三級機關首長或部內資深司處長因某些特殊情況下調至部會內之職務,因此技監較部會內簡任第12職等的參事或主管位階高些資深些,錢領多點,文官任用制度、法規已經規定的如此清楚為什麼勞動部要蓄意破壞?

過去民進黨在野時經常痛批執政的國民黨種種文官任用之「跨職務、跨職等、跨官等」紊亂現象,現在民進黨執政卻違法跨職等任用薦仼第九職等代理單列第十三職等三級機關首長,讓考試

院及全國所有的公務人員蒙羞!

8月15日台灣大跳電蔡總統認為是國安問題,今天9月1日全國公務人員任用大跳躍較大跳電來的更加嚴重,這種「10兆赫超音速」升遷方式,難道不是官規官制文官任用制上的大災變嗎!考試院又要如何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