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之國民法官

廖義銘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法學院院長


攸關我國現在及未來全體國民生存福祉的司法改革,於106812日召開總結會議,在總結會議的新聞中,我們看到職司司法改革會議之秘書作業的籌委會副執行秘書和主掌我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院長都提到,為了要建立所謂「人民參與」的司法制度,將要推動所謂的「國民法官」制度。

筆者見到此一新聞後感到十分震驚,於個人心中產生二大法學研究之問題意識:首先,國民法官之意義為何?是指由具有「國民身份」之人民擔任法官?或是不具有法官身分之國民來擔任法官?如果是前者,則由於我國目前司法官之甄試制度中,早有明文規定擔任法官應田我國國民擔任,故所有法官都是國民,因此,國民法官若指具有國民身份之人擔任法官,實為毫無意義之結論。

所以,以筆者之猜測,所謂國民法官,可能是指不具有法官身份之國民,擔任法官。如果是如此,則此一結論便是要宣告:我國憲法並未要求司法審判應由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審理;立法部門可制定任何法律,來讓不具有法官身份之國民審理司法案件。

如果,執政的多數黨基於某種特定的政策考量,而決定透過立法,來賦予不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審理司法案件之權力,這勢將破壞憲法上之三權分立及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理由如下:

首先,所謂之法官身份,其最重要之內涵,在於國家透過相關制度性之保障,來使具法官身份之人,必須且能夠長期於司法案件之審理上,獨立審判,例如法官終身職之保障、法官待遇與薪資之保障、及法官政治中立之強制性規範……等。不具法官身份之人若在未有這些確保其獨立審判之制度的條件中,對司法審件具有實質之審判權力,則任何人都難保其受政治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影響,而左右司法判決。

其次,不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其取得實質審理司法案件之權力,若非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甄選程序,則亦未有任何人能確保,特定政治、商業、族群等之偏狹利益,能排除於不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取得司法審判權之過程。而若特定偏狹利益對於此甄選程序有較大之影響力,則司法之公正性,即將從而崩解。

第三、不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其參與實質審理司法案件之條件,若非其於法律知識上之專業能力,而只是經由特定的甄選程序,則即使此一甄選程序能夠公平、公正、公開,仍無法確保其於參與司法案件之審理上,能夠本諸妥善之經驗與常識,結合其必要之法學知識,而對司法案件給予適當之判斷。

綜合以上分析,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司法案件應由具法官身份之人獨立審判,但從中華民國憲法第七章各條之規範與精神,吾人認為,應仍能推導出我國憲法隱含著如下之法理確信:任何司法案件,皆應排除任何不受憲法第80-亦即「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約束之人的實質影響。基於此一憲法隱含法理之確信,筆者認為,執政黨若未來以立法院中之多數席位,強行通過立法,來使不具法官身份之國民,取得實質審理或影響司法案件之權力,將是違憲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