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被註銷請重新領牌才可上路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聯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管中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7年2月1日起建立三方通報機制,路邊停車服務員開立停車收費單時,行動裝置會立即顯示該車是否為吊註銷車輛,經通報後監理所、警察局派員前往註銷車輛停放地點並扣繳號牌,截至107年5月底共查獲246輛註銷車輛停放在路邊並依法掣單舉發,遏止駕駛人違規上路情形,也保障守法用路人的權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所有駕駛人,請依行照上指定日期參加定期檢驗,若經6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驗車依規定將處以註銷車牌。車輛號牌經吊註銷後,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車牌被註銷的車主請儘速至監理所站辦理註銷執行,結清欠費後再重新領牌,才能合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