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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應按實際售價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嗣後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電信公司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國際電信業務,其營業稅固可適用零稅率,但營業人轉售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因其本身並未提供國際電信勞務,故其購取之差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特別呼籲業者於銷售國際電話卡時,基於此種交易性質特殊,為兼顧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並就營業人賺取之差價課徵營業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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