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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為申報單位,有關扣除額減除,應以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亦即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所列舉扣除之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始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申報扶養父,並列報父之保險費,但父保險費的要保人為母,惟母另自行申報或由他人列報扶養,因此父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父)與要保人(母)未在同一申報戶內,甲則不得列報父親該保險費。又倘父母均由甲列報扶養,此時父之保險費,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甲自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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