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辦理報廢登記後,不得再重新驗車領牌!

新聞中心報導
李小姐想將其報廢的機車,再重新申請驗車領牌。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所以,車輛辦理報廢登記後,不得再重新驗車領牌。
    高市所提醒您,車輛老舊不堪用時,要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若不確定車輛日後還要不要使用,為節省車輛之稅費,建議可先辦理停駛登記或繳銷登記,俟確定後再辦理報廢登記。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7)361-3161轉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