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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單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且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喔!
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依據所得稅法第38 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除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之外,也包含依據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自有數部載貨車輛因逾期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而遭罰鍰,並將罰鍰與定檢費一併列報其他費用,經查獲後除遭剔除補稅,並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在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除應排除與業務無關之支出外,各項因違反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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