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報導
旗山區林小姐將名下的房屋無償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且雙方訂有無償借用契約,是否會衍生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課稅問題,故來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課徵所得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將視借用人對於該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結果,詳加說明如下: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
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亦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
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
其無償借用行為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房屋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雖然主張係無償借用,但該房屋既已供作營業使用,依規定仍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標準計算租賃收入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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