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可二擇一,可扣除捐贈限額不一樣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自1071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計算捐贈限額之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該股利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07年度薪資所得800萬元,股利所得300萬元,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200萬元,選擇股利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王先生可列報捐贈限額應以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8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160萬元,即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為16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後,再與股利300萬元乘以28%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又若王先生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列報捐贈限額應以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1,1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220萬元,即捐贈扣除金額為200萬元,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可再減除股利300萬元的8.5%可抵減稅額,惟每一申報戶最高限額為8萬元。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單位:新臺幣萬元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綜合所得總額

800

1,100

減除:免稅額

8.8

8.8

捐贈列舉扣除額

160

2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20

20

綜合所得淨額

611.2

871.2

稅率

40%

40%

累進差額

82.96

82.96

應納稅額小計

161.52

265.52

股利課稅選擇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加計:股利×28%

84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可抵減稅額:股利×8.5%(限額8萬)

8

應納稅額合計

245.52

257.52

該局特別提醒,明(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各項措施,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