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因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列報災害損失,自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市近來受熱帶性低氣壓影響連日豪大雨,造成各地嚴重淹水,損失慘重,高雄國稅局貼心提醒,醫院診所、律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業者,如因風災、水災造成藥品、材料或財產設備之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其所有供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外,可列報自其業務所得中減除。因該項損失與執行業務有關,故不得作為業者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又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設立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帳簿文據,致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及所得標準核定者,其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亦可自所得中減除。

該局補充說明,如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檢具村里長(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依規定期限申報損失金額。民眾如需索取相關書表,請洽詢該局各分局、稽徵所,亦可進入該局網頁(http://www.ntbk.gov.tw)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或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業者災害損失申報表」填寫,併同證明損失之相關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勘查認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