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已主動公告相關稅目繳納期限展延至9月30日,不再重新寄發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持原繳款書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即可。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造成高雄地區受有災害,該局於107年8月30日公告所轄納稅義務人下列查(核)定稅目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並通知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展延繳納期限前免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納稅義務人如仍持有公告範圍內之下列繳款書且尚未繳納者,因該繳款書已統一公告展延,該局不再重新掣發繳款書,故無法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自動櫃員機等其他方式繳納,請納稅義務人持原繳款書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於9月30日前不用加徵滯納金(息):

一、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月16日至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月16日至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三、營業稅查、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月21日至8月30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四、遺產及贈與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6月26日至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該局特別強調,因不再重新寄發繳款書,請民眾持手中繳款書於107年9月30日前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不收滯納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