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豪雨受災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期間自107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因9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籲請營利事業儘速辦理報繳。

    近期因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高雄部分地區淹水災情,受影響之營利事業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

      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

      12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

      至24期。

  (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

       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

       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者,務請於10月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暫繳稅款,則不須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