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寄發

記者莊爵聰/高雄報導

107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未繳納者,高雄市區監理所已於1119日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1071231日止。

本次寄發之通知書除本(107)年度外,因為汽(機)車燃料費催繳請求權期限為5年,所以民眾也可能收到103年至106年的催繳通知。監理機關針對以前年度未完成送達程序的案件,重新查詢車主最新寄送地址,並於本月19日將催繳通知書再次郵寄。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民眾如須查詢繳費紀錄,除可親自向監理機關詢問外,亦可透過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查詢繳費紀錄及列印繳納證明,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