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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1張稅額10,000元繳款書,繳納期 限為108年1月 31日,但延遲至同年2月20日才繳納,總共逾期19 日,所以須加徵10,000元×9%=900元的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提醒,滯納金至多按滯納稅額加徵15%,惟若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另就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加計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