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請假日發生酒後駕車自撞案

【記者王培興/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張○○於111年5月30日22時54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在高雄市仁武區和平路二段發生自撞路旁安全島之交通事故,經行駛在後之民眾報案,仁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張員呼氣酒測值達1.0MG/L,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獲報後立即連夜展開調查,經調閱張員當(30)日飲酒場所監視器影像,該場所位於楠陽國小附近,為一般提供酒類飲品之海產熱炒店,非為不妥當場所,另與張員同桌共飲人士係警友會顧問及協勤民力,均為正當職業人士,非特定對象或具警察身分。因張員酒後駕車肇事屬實,對張員身為督察人員,竟未能以身作則,知法違法,犯下「警察不可饒恕之酒駕行為」,顯已不適任督察工作,除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將張員記一大過懲處並調降為一般專員職務外,年終考績將考列丙等重懲,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以示對酒駕員警絕不寬貸。

犯了警察的天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相當震怒,對張員酒駕行為,深惡痛絕,並依規定從重嚴懲,絕不寬貸,並追究連帶責任,將持續利用各項集會,加強宣導防制員警酒後駕車相關規定及以員警酒後駕車切身案例,另提升風紀探查工作強度,以防杜員警酒後駕車及勤務前(中)飲酒情事,展現整飭風紀之決心,達成「員警酒駕零容忍」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