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修正條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及納保,依道交條例及強保法修正條文規定,於111年11月30日起,微電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未領用牌照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將處所有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另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電車,所有人應於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上開道交條例處罰。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呼籲,務必檢視所駕駛車輛是否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免被舉發強制險違規,依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未投保被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