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或交換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都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者,則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上揭2種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務必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另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已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書表、諮詢窗口等資訊,如有疑義,可多加利用網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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