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三民二分局轄區6月中旬有位婦人,駕車行駛於本市三民區大順二路時,因為想停車買個東西,一時找不到停車位,就將車子併排停在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側後方,而被熱心民眾發現錄影檢舉,警方收到檢舉照片後,一時不察以「併排臨時停車」罰600元。
車主收到罰單後深感不服立馬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出申訴,表示她是「併排停車」而不是「併排臨時停車」,請警方查明還她公道,三民二分局受理後再次檢視民眾提供的檢舉光碟發現該婦人申訴是”對”的,婦人併排停車後人就下車買東西且長達三分鐘以上,所以應該是「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原處理員警舉發有誤,三民二分局除對處理員警疏失部分予以行政懲處外,隨即以更正通知書通知該婦人,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2400元。本來婦人「併排臨時停車」只需罰600元,經申訴後改「併排停車」罰2400元,比原來的600元又加罰了1800元,婦人收到更正通知書後驚呆了,再次向裁決中心申訴請求警察改以「併排臨時停車」罰600元就好,可是為時已晚,警察也只能依違規事實舉發了。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臨時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本案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已逾三分鐘,所以並不算是「臨時停車」;況且併排違停阻礙道路行車動線,易使其他用路人因視線受阻變更車道,而造成車禍發生具有相當危險性。
提醒各位駕駛人,違規停車會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併排停車更危險,易使其他用路人為閃避違停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併排違停不論汽、機車一律處罰2,400元,為了你、我共同的行車安全,請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規則,別因貪圖一時之便任意違停或併排違停,以免違規受罰或衍生事故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