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減徵貨物稅常見迷失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已實施1年多,但民眾委託車商或經銷商申辦該項業務時,在適用條件或應檢附文件仍有諸多誤解,以下是該局特別整理出常見的6大錯誤認知,提醒消費者注意。
序號
錯誤觀念
說明
1
舊車辦理停駛,登記時間中斷計算。
停駛期間,登記之持有時間繼續計算。
2
舊車車主死亡,繼承人要辦理舊車過戶後才能報廢舊車再購買新車。
舊車車主死亡後,可直接辦理舊車報廢,再依二親等內親屬購買新車規定申請減徵貨物稅。
3
親等以內親屬不包含姻親。
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包含姻親,也就是新、舊車主的關係是屬於姻親二親等以內,亦符合減徵規定。
4
沒有保留舊車行照無法申請減徵貨物稅。
只要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時,請監理機關於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上加蓋持有期間,即可替代舊車行照。
5
完全以電力驅動的機車是可以申請減徵的車輛。
因完全以電力驅動的機車(電動機車)因無氣缸量,亦無須課徵貨物稅,故電動機車不管是舊車或是新車,都不屬可申請減徵的適用範圍。
6
國稅局應將退稅款直接退給新車購買人。
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車輛進口商或產製廠商,並非新車購買人,故案件經國稅局審核通過後,退稅款依規定係退給前述廠商,再由廠商退給新車購買人。
高雄國稅局提醒,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專區」查詢,亦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