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重來,勿貪圖方便駕駛中使用手機

(本報訊)

鑑於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功能已含括數據傳輸,甚或可當為導航使用,由於坊間或是網路上熱賣機車手機架,不少騎士會把它安裝在儀表板旁,方便使用衛星導航,不管汽車、機車還是腳踏車,只要行駛狀態,有操作手機,都屬於違規行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此項駕駛行為加強宣導民眾切勿觸犯交通違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立法考量時,即已含括目前智慧型行動電話各項功能,另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如緊急醫療救護法),不在此限。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觀看或操作車內裝置固定式行車輔助顯示設備或娛樂性顯示設備者,非屬本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但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觀看或操作者,即屬本條文所規定稱具有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
經查本106年1月1迄今,統計駕駛汽、機車時操作手機共計取締3030件(汽車383件、機車計2647件)、105年全年共計取締7922件(汽車649件、機車7273件)。經以年齡層分析發現今年有降低驅勢,已從去年25至27歲區間,降低為23至27歲區間違規率最高,另女姓與男姓駕駛人違規比例亦在1比4之間,本局仍持續取締本項違規行為,並加強宣導、勸導用路人為自己的安全,切勿於行駛中分心操作使用行動電話。
取締僅是手段,為有效改善交通秩序,端賴用路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交通大隊呼籲道路使用人均能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營造「遵守路權、你我安全」機車上路為肉包鐵,違規被取締是小事,但若賠上自己性命、或危害他人安全就划不來,呼籲騎士們別心存僥倖,事故發生不會有重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