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高雄市苓雅區李小姐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甲君在職進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自己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教育學費,始得列報扣除。 又「大專以上院校」並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在內,至於可扣除的金額,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倘有接受政府學費補助,只能以扣除補助金額後的餘額,在25,000元的限額內列報。所以甲君本人在職進修繳納的學費,不論金額多寡,不能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