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處分少年安全騎車宣導

(本報訊)

稚氣堆砌
不同於成年監獄內成年人社會洗鍊的低調,本(8)月13日派員前往在臺灣少年及家事法院輔導教室宣導,20幾個按照座位坐在教室內聽講的少年人,臉上還夾著稚氣和一股子叛逆倔氣,。
跟著朋友騎,骨子裡的帥氣
問:你(妳)們有駕照了嗎?
答:沒有。
問:沒有駕照為什麼要騎車?
答:我朋友都這樣啊!他們也沒有駕照,照  
樣騎,超帥的。
問:車子是你(妳)的嗎?
答:我爸媽買的。嗯... ...。
尬車,尋求情緒的發洩
問:你不知道騎車速度快很危險嗎?
答:尬車,爽!無緊,是麥按樣跟人家尬車啦?(台語)
問:出事(車禍)了怎麼辦?
答:不知(台語)。
法的宣導
(一)行政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2條、194條,遭人撞死者,其子女配偶可請求的賠償金額可分為4部份,即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