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達電廠3、4號機組轉備用無許可 高市府:運轉須符緊急備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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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27)日民眾黨及國民黨立委前往高雄興達電廠考察後質疑「備載容量率低於8%」無法源依據啟動備用機組一事,高雄市政府發言人項賓和強調,興達3、4號燃煤機組於113年底已申請轉為備用機組,且啟用依據為《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當備載容量率低於8%時,得啟動機組。其屬「緊急備用之公用發電設施」,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不需操作許可。

項賓和指出,台電公司曾於113年兩度向市府申請展延3、4號機組操作許可,分別於4月8日及9月26日遭市府環保局駁回;自環境部108年修法合併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後,該兩機組至今均未取得操作或燃料使用許可。

高雄市環保局也針對運轉時數嚴格控管,依規定備用機組全年不得超過720小時運轉。統計至今,3號機今年已運轉122.2小時,4號機則為162.6小時,尚在規範時數內。

對於外界關切的廢污水是否未經處理即排入灰塘問題,環保局強調已派員現勘,確認排放作業屬「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範疇,並非水污許可中列管的放流水口。另針對設置放流口D08進行採樣,水質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

市府並重申,自110年2月即明確要求台電規劃3、4號機於114年除役,立場從未改變,啟動備用機組前仍須先行通報並依法公開資訊,環保局也將持續全程監督,保障市民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