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修正作業要點 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

產經新聞中心

為進一步保障納稅者權益,強化徵納溝通管道,財政部關務署於114年7月15日正式修正發布《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新增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得於認為必要時主動啟動協談程序,展現落實納保法精神與行政效率雙重提升的政策方向。

關務署表示,關務案件協談制度長期以來作為海關與納稅者間的重要溝通平台,旨在就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與法令進行意見交換與協調,透過非訟方式消弭歧見,提升徵納雙方的理解與互信,進而促進行政效率。

根據過往規定,協談機制的啟動須符合三種法定情況:由案件承辦人簽報單位主管核准、經復查委員會決議、或由關務長交辦。此三途徑門檻較高,限制了協談制度靈活運作的時機與效果。

本次作業要點的修正,正是基於保障納稅者權利的核心理念,特別將「納保官」納入協談啟動機制。若納保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時,認為具備協談之必要,即可主動開啟協談流程,進一步發揮納稅者權利保護與關務協談制度間的整合綜效。

關務署強調,藉由擴大協談啟動來源與時機,不僅有助於即時化解徵納爭議、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案件,亦有助於提升民眾對稅捐機關的信賴感與制度可近性。

民眾若欲深入瞭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可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或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閱最新內容,歡迎各界參考運用,共同促進徵納和諧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