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遺產稅!屏東分署查封房產 繼承人乖乖繳清302萬

圖/屏東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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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一名男子於107年間過世,留下房屋、近400張中鋼股票及高達數千萬元存款。本案原由男子妹妹單獨繼承,但因男子生前與一名女子多年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就遺產繼承權產生爭議。該女子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舉證於94年間舉辦婚宴宴請親友,最終經法院審理確認兩人具合法婚姻關係,因而取得繼承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據此通知男子的配偶及妹妹兩位繼承人,須共同繳納遺產稅。然而,兩人屆期均未繳納,案件遂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

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男子遺留的房屋已由妹妹辦理繼承登記,存款則因餘額不足無法扣押。雖通知兩人到場說明遺產流向,妹妹未到場,而配偶則表示未實際分得遺產,且無資力繳納。基於遺留房屋屬遺產之一部分,分署遂決定對該房屋查封並定期指界。

男子的妹妹接獲查封與直接通知後,主動致電詢問原因,承辦書記官耐心說明該房屋屬哥哥遺產,並告知相關法律責任。經說明後,妹妹表達繳納意願,並請教繳款方式。考量其行動不便,承辦書記官特別協調移送機關開立繳款書並親自送達,說明繳款流程,並強調「公務員不會到府收取現金」。最終,妹妹一次繳清302萬多元遺產稅,案件圓滿落幕。

屏東分署指出,本案凸顯舊法「儀式婚」制度下,繼承權爭議的風險。過去婚姻僅需公開儀式與兩名證人即屬有效,但因缺乏登記,遇有爭訟須舉證,徒增訟累。自9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民法》第982條已明確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幅減少爭議,強化法律安定性。

屏東分署呼籲,民眾應依法如期繳納稅款,若對課稅原因有疑問,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若對移送執行案件的繳款方式不明瞭,應主動聯繫分署承辦人,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衍生更大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