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目前共有177個締約方,是目前全球簽署會員國最多,影響力最大的一項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全球國家制定反貪腐法規制度和政策。內容共計八章71條,其中,第二章預防性措施由於提供各會員有效的貪腐預防機制建置指導原則及作法,被視為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為積極促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反貪腐法制與政策之實現,我國已於104年12月9日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明定本公約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律之效力,藉此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以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政風室表示,反貪腐非僅是國家之責任,應有公部門以外的個人、團體的支持與參與,此外,透明與廉能的政府是高度民主化社會共同願景,籲請全民一同打擊貪腐,共創清廉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