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報 / 駐地錄影音引爭議 前鎮分局提醒勿咆哮滋擾以免觸法

圖說 : 受訪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督察組組長 李欣展

記者莊文/高雄報導

針對媒體關注「民眾質疑駐地不得錄影音」一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9月18日)發布說明,重申相關規範與法律依據,呼籲民眾理性陳情,以免觸法。

前鎮分局表示,當日上午11時30分許,一名28歲黃姓男子(以下簡稱黃民)前往該分局陳情,指稱其於112年曾遭勞工局職員提告妨害公務,並對員警執勤過程有所疑義。現場由 督察組朱巡官 依規定受理並進行答覆,惟黃民對結果不滿,情緒激動並大聲咆哮,隨後開啟手機錄影。

警方人員立即告知,分局駐地屬非公開場所,不得任意錄影、錄音。黃民聽取後結束錄影,隨後自行離去。

法務部函示規範錄音錄影

依據 法務部函示,民眾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不得自行錄音。若為行政事件之陳情或檢舉,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在場人員隱私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需經在場人員同意,方得錄音或錄影。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錄製,司法警察人員得視情節制止。

提醒民眾理性陳情避免觸法

前鎮分局進一步呼籲,若民眾於辦公處所大聲咆哮、滋擾公務員辦公,經制止仍不聽從,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藉端滋擾」、第85條「妨害公務」,甚至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警方提醒,民眾陳情或諮詢應保持冷靜理性,避免因情緒失控而誤觸法網。(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