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報/澎湖非法捕撈問題延燒 海保署:違法潛水採捕最重可判5年徒刑

中華新聞報/綜合報導

針對近期民眾反映澎湖地區非法漁撈問題及呼籲海洋委員會重視海洋生態保育與統合政策管理等意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簡稱海保署)於今(22)日正式發布說明,強調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已建立完整的跨部會協調機制,並將持續透過《海洋保育法》與《漁業法》強化執法力度,全力守護臺灣海洋生態系統的永續發展。

政策統合:跨部會協調機制強化執法與保育整合

海保署指出,為確保海洋保護區之管理與執法一致性,海洋委員會定期召開「海洋保護區整合平臺會議」,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討論,針對如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禁漁管理議題等進行跨部會協商與政策研擬。

自《海洋保育法》於1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後,海委會將於一年內會同各部會制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全國海洋保護區的規劃、監測、評估與執行依據。
海保署強調,透過這項政策統合,可明確釐清各主管機關職掌、強化執法權限、提升法制效能,達成長期生態系保護與海洋治理一體化。

海洋保育:強化魚槍、潛水採捕及保育物種管理

針對民眾關切的非法捕撈與潛水漁獵問題,海保署明確指出:

魚槍使用規範:
民眾若使用魚槍潛水採捕,經認定達到相當之漁獲數量,已屬實質漁撈或商業行為,恐違反《漁業法》。
目前農業部漁業署正研擬魚槍採捕管理措施,將蒐集公私部門與潛水團體意見,訂定具體規範,以兼顧生態保育與潛水安全。

潛水器具採捕限制:
凡使用潛水器設備(含氣瓶或空壓機軟管)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若未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證照或許可,即屬違法行為。
特別是利用自用遊艇或遊樂船舶攜帶潛水器具進行採捕者,若採捕量達實質漁撈標準,將依法開罰。

禁止採捕區域:
在國家公園或海洋保護區內採捕任何海洋野生動物均屬違法,各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

保育類物種保護:
若潛水漁獵行為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與第19條所規範的保育類物種(如珊瑚礁魚類),違者可依第41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金。

《海洋保育法》新制上路:
依同法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限制採捕器具及方式,違者依第23條第2項規定,處1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海保署表示,未來將結合各部會監測資料,逐步建立海洋物種採捕黑名單與即時違規回報系統,以提升保育效能。

海上執法:澎湖區域加強取締非法捕撈

針對民眾關心的澎湖海域非法漁撈情形,海保署強調,海洋委員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含海巡署、農業部、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地方政府)均已長期合作,設有即時通報與查處機制,確保一旦發現違法行為能迅速介入。

海保署指出,執法成果顯著,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取締違規案件數量,從109年10件大幅提升至113年148件,展現執法能量與跨部會協調的具體成效。

此外,為確保偵查安全及資訊保密,澎湖地方檢察署特別設立「打擊非法漁撈平台會議」,整合行政與司法力量,並另建立新群組供海巡署與海保署協調即時執法資訊,以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資安維護需求。

持續推進海洋治理與永續願景

海保署最後表示,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海洋資源枯竭的挑戰,臺灣海洋治理必須兼顧法治、科技與生態平衡。
未來海委會將持續推動「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並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攜手合作,
以「科學監測+智慧管理+嚴格執法」三軸並進的策略,守護海洋生物多樣性,落實「永續海洋、全民守護」的政策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