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有位檢舉人到市長信箱陳情,指控三民第二分局辦理交通檢舉案件的承辦人「開單不實,未依法開單..員警是否有圖利凟職之嫌..等。」語氣之重,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經員警調閱檢舉資料詳查之後才發現該名檢舉人於106年8月29日曾檢舉一輛計程車在高市三民區鼎山街與順昌街口闖紅燈,警方以檢舉照片無法證明車輛有闖紅燈為由不予開罰,此舉激怒了檢舉人並認為警察瀆職,警察這樣答覆。
該案檢舉人提供了3張照片都是計程車在停止線前方停等紅燈的照片並認為有闖紅燈,檢舉人甚至爰引了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對此警方表示檢舉人對於函釋內容只是一知半解,函釋中所指的「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在看到紅燈時仍執意闖過路口(含停在停止線前方或停在人行道上)那就算是闖紅燈,若車輛駕駛人在行經路口時仍是綠燈,只是因為其他事故導致無法即時穿越路口至號誌變換為紅燈,則此時就不算是闖紅燈了。因為檢舉人僅提供檢舉照片並沒有動態的影像,警察基於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當然是從嚴審查並基於上文所持的理由不予舉發了。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保障守法用路人權益,非常感謝熱心的檢舉人為維護交通順暢付出了一己之力,但同時為了維護民眾的權益,舉發交通違規也要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讓人心服口服,畢竟開單的目的還是要導正違規人錯誤的用路行為,共同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