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車禍發生的原因百百種,但最常見的就是駕駛人闖紅燈,而這類車禍常因為雙方駕駛都處於未減速狀態,所以只要發生通常會造成駕駛人及乘客重大的傷亡。
日前有一位張姓駕駛,於7月25日下午6時許正值下班交通尖峰時間行經三民區義華路287巷與褒揚街口(高速公路函洞內)停等紅燈時,可能因為趕時間或不耐久候,就將車輛不斷的往前行駛,走走停停、左顧右盼趁左右無車之際,就來一個左轉彎闖紅燈進入義華路了,結果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全都錄且車主向警方提出檢舉,張姓駕駛因此領了一張2700元的罰單。事後,張姓駕駛竟提出申訴並引經據典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申訴內容,只為證明他沒闖紅燈,可是他不知道他的違規行為早就被行車紀錄器全都錄,因此警方還是駁回了他的申訴。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設置號誌的立法目的在於藉由燈號變換,管制各行向之通行路權以避免不同行向車流交會所產生之碰撞風險,且高雄市交通工程建設趨近成熟,人車密集路口多設有號誌並以時段清楚劃分交會車輛路權,所以會闖紅燈肇事的車禍,多是取決於肇事者輕忽心態,另劉組長也提醒駕駛人為避免自身成為車禍的當事人,應要了解肇事者的心態,於駕駛汽機車時提早預防因應,也就是防禦駕駛的概念,行經路口減速慢行,畢竟發生車禍不論誰對誰錯,對雙方都是一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