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所得財產資料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

(本報訊)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本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可持本人身分證、印章就近至國稅局全功能櫃檯查調,如委託他人代辦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留存備查。
邇來有民眾僅攜帶自己之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欲申請自己、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遭承辦人婉拒申請,進而發生爭執情形。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民眾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基於保密責任,應要求民眾申辦時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戶口名簿僅能證明彼此之親屬關係,尚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之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者,仍應提示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或授權書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