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稅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有社團法人詢問,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已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無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除銷售貨物或勞之所得外,是否免納所得稅?又該社團法人表示當年度並未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本局向其說明當年度申報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並輔導其限期補辦會計師簽證,其經輔導後補辦者,即可視為符合前揭規定。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影響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