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0日議會陳麗娜議員質詢內容,高市府以下說明:
一、訴訟業務並非法制局權管範圍,法制局亦非律師事務所之主管機關,許銘春副市長卸任法制局長一職後執行律師業務,與其前職務並無直接關係。
二、再者,律師事務所亦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規定之營利事業。
三、綜上,許銘春副市長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之規定,陳議員對法律規定恐有誤解或曲解,在此一併敘明並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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