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的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時,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以免受罰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機關來電詢問,98年間購買免徵貨物稅的偵緝車,因汰舊而於今年度將進行拍賣,是否需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貨物稅?
該局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因此,上述機關所有之偵查勘驗用小客車,原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如經公開拍賣而轉讓,應於該車移轉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購買車輛的發票影本、合約書或財產清冊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各分局、稽徵所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貨物稅額後,再持已納貨物稅繳款書向國稅局領取貨物稅完稅照,即完成申報及補繳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若民眾或各機關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