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領取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地主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切勿以為事不關己置之不理,遭補稅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佃農甲君於105年間與地主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地主取得補償費3,000,000元,該局於106年4月申報所得稅前夕即以函文提醒甲君若有領取補償費,則應將該補償費之半數列報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惟甲君不睬亦未列報該筆所得,嗣經該局進行調查時,始驚覺不妙,趕緊補申報該筆所得並補繳稅款,惟此舉已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扼腕不已。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之補償費,絶大多數金額都不少,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申報繳稅,一經查獲,補稅送罰將讓荷包失血不少,不可輕忽。但也不用過度驚慌,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