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財政部爰於106年5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其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本次修法強制營利事業補足差額,有效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倘該準備金已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基於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財政部核釋,不論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皆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