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報備,並已併入當期之銷售額申報繳納者,免予處罰。

新聞中心報導

近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106年11月1日未更換當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6年9-10月份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又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者,則無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單月1日開始,應特別注意是否已更換為當期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前期發票,應依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應併入當期之銷售額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