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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鳳山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茲假設各種情況舉例說明如下:境內A公司於105年2月1日買入房地1棟,嗣於106年6月20日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為1500萬元),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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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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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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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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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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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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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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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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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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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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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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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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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不含土地增值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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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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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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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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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額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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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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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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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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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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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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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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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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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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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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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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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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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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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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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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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上開106年度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107)年5月份結算申報時,填報於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所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