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1.1起,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以期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並報繳營所稅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鳳山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茲假設各種情況舉例說明如下:境內A公司於105年2月1日買入房地1棟,嗣於106年6月20日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為1500萬元),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
應如何計算106年度出售房地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項目
情況一
情況二
情況三
收入(1
3000
1620
1540
成本(2
1500
1500
1500
費用(不含土地增值稅)(3
50
50
50
房地交易所得額
(4)=(1)-(2)-(3
1450
(正數)
70
(正數)
-10
(負數)
土地漲價總數額(5
100
100
不再減除
餘額(6)=(4)-(5
1350
-30
-10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350
0
-10
 
A公司上開106年度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107)年5月份結算申報時,填報於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所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