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汽機車燃料費補繳通知書寄發

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105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未繳納者,於11月28日雙掛號寄發補繳通知書,請於105年12月31日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處罰-機車最高處罰新臺幣600元,汽車最高處罰3,000元,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未來亦將面臨移送強制執行。
高市所冬所長表示,尚未繳納的車主請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持補繳通知書至郵局、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各金融機構及各區監理所(站)公庫臨櫃繳納。倘若補繳通知書已遺失,亦可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補單繳納(免手續費)或至各區監理所(站)補單繳納 ,其他多元繳納管道請參考高市所網站(http://khcmv.t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