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汽機車燃料費最後期限107年1月2日止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於11月17日雙掛號寄發汽機車燃料費補繳通知書,為方便民眾有較充裕的補繳期限,原限繳日期到12月31日,今年汽機車燃料費延長繳納期限至107年1月2日止。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機車燃料費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如果仍不予理會者,將會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汽燃費。今年12月31日適逢週日非上班日,燃料費逾期罰鍰延至第二個上班日106年1月3日才開罰。
高雄市區監理所長冬啟程呼籲,107年1月2日以前,可持補繳通知書至各金融機構及各區監理所(站)公庫臨櫃繳納;另外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也可補單繳納,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用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隨時查詢燃料費繳納了沒,亦提供以金融卡或信用卡線上繳納功能,讓您輕鬆方便繳納燃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