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關心營業人權益,特別提醒:106年第4季和107年1月份,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計算開徵的營業稅,繳納期間是107年2月1日到107年2月10日,因2月10日是星期六,所以順延到2月12日星期一,2月13及14日繳納不收滯納金。而2月15日除夕開始,放年假到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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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關心營業人權益,特別提醒:106年第4季和107年1月份,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計算開徵的營業稅,繳納期間是107年2月1日到107年2月10日,因2月10日是星期六,所以順延到2月12日星期一,2月13及14日繳納不收滯納金。而2月15日除夕開始,放年假到2月20日,如到2月21日金融機構營業日才繳納,須加徵4%滯納金,故請營業人收到稅單,別忘了在期限內繳稅,才不會被多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