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違規!」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該如何申訴?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市苓雅區人潮、車潮眾多,常有市民因購物、上下客等短暫行為,圖一己方便而「暫停」一下,卻因這數秒間的行為遭他人照相向警方檢舉而被逕行舉發開單。
收到寄來的罰單之後,若認為自己沒有違規,該如何申訴以保住自己荷包?苓雅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或裁罰機關申請裁決書後,以該處分(監理、裁罰)機關為被告,向受處罰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該處分(監理、裁罰)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苓雅分局呼籲,請市民還是要守法,遵守交通規則,保護自己和他人的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