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4季及107年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為107年2月1日到107年2月10日,請營業人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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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第4季及107年1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為107年2月1日到107年2月10日,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款方式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限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另也可以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繳稅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來進行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6年第4季和107年1月份,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期間是107年2月1日至107年2月10日,因2月10日適逢星期六,則其到期日可順延到2月12日(星期一),倘於2月13日或14日繳納時,尚不會加徵滯納金。另10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因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應繳稅款如延至2月21日金融機構營業日始繳納者,則須加徵4%滯納金,為免因過年期間事務繁忙,遺忘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故請營業人收到稅單時,記得在期限內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