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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O小姐來電:只有欠繳綜合所得稅金額450元,為什麼國稅局要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有點擾民?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另依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規定,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除對核課稅額有疑義而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外,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