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能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中心報導

美濃陳先生是職業軍人,去(106)年已滿18歲且未婚,來電詢問今(107)年5月份能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與父母合併申報納稅。但子女在年度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陳先生106年度未滿20歲且未婚,故今年5月份仍須列為受扶養親屬,與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尚無法單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