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危險物品運送及督導人員專業訓練保安全

新聞中心報導

「事業用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物品,屬於經濟部礦務局列管之危險物品。裝載運送事業用爆炸物之車輛於道路行駛時,除了車輛需請領「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駕駛人必須通過「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而且負責督導押運之人員,亦須通過「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
    經濟部礦務局為使負責督導押運之人員熟知事業用爆炸物相關法規原理及各種實務作業應變,訂於本(107)年2月21日起至3月4日止受理報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訓練期間自107年5月8日起至5月22日止,訓練內容除了相關學科課程,並進行應用實務演練之術科課程;相關參訓資格、報名方式及費用等報名須知事項,目前已公告於經濟部礦務局網站。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冬啟程所長表示,危險物品運送影響用路人安全甚鉅,尤其載運事業用爆炸物危險物品之車輛,如發生事故必然造成立即的危害。對此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重申,為使車輛於道路更安全行駛載運,依規定須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之臨時通行證,且車輛駕駛人亦須接受「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並通過測驗以取得訓練證,尤其針對負責督導押運人員辦理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更是危險物品運送執行業務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詳細訓練資訊內容,請至高雄市區監理所及經濟部礦務局網站查詢:
經濟部礦務局-「爆炸物管理員訓練」http://www.min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