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完工程追加之工程款,應併計原申報工程總價調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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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之損益除無法估計者外,均應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當年度如有追加工程款應配合調整工程總價,避免漏報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在查核營利事業承包之未完工程工期在超過一年以上案件,申報工程毛利虧損,分析原因係未將追加工程款調整工程總價,以致漏報所得。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有追加工程款,應記得調整工程總價,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