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看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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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汰換老舊大貨車,以改善空氣品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已經在10611月24日施行,符合該條文規定者,可以申請新購大貨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為讓消費者對申請獎勵有進一步的瞭解,該局特別把該條文重點整理說明如下:
項目
重 點 說 
申請資格
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
2.購買新大貨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3.中古大貨車及新大貨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申請期限
♦ 先報廢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新車領牌登記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
♦ 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自報廢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
※ 報廢日係指車籍報廢日(監理站)與車體回收日(回收業者),二者最後完成之日。
申請程序
♦ 消費者委託新車經銷商透過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提出申請。
♦ 若新購大貨車屬底盤及車身分別完納貨物稅者,由新車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影本。
5.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影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消費者申辦案件進度及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 查詢,亦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